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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辨真伪,认真解析法维权

2014-03-02 18:37:12 来源:律师


火眼金睛辨真伪,认真解析法维权

        2013年11月某一天,肖姓夫妇来到本所进行法律咨询,周律师进行了接待,原来该夫妇在北京某公司上班,后因肖某妻子王某得病,两人自该公司先后辞职,在辞职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付医疗费10余万元,后经仲裁机构仲裁,确定该公司给付王某15万余元的医疗费,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进行了维护。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老板对于给付该款心存芥蒂,于是用2012年肖某为该公司出具的收条自行伪造了一张欠条,数额与劳动仲裁和法院确定的数额完全一致,同时诉到法院,要求肖某给付该笔借款。周广文律师审查后,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的具体细节,肖某认可从未给对方出具过借条。而且借条与签字期间间隔达1年之久。于是周律师提出了应对的诉讼方案。首先到法院进行应诉,第二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对于借条书写字迹的时间鉴定。肖某认可该诉讼方案并委托律所对其案件进行代理。律所指派周律师参加了肖某案件的庭审,在开庭时周律师提出了三点答辩意见1、借条的书写格式不符合常理,借条的书写在落款是正常情况下是要写为“借款人”,而非是“收款人”2、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借条内容的书写与落款人的签名上下相差一年有余,而且借款数额与己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额相同,为伪造,申请法庭对该借条进行时间比对司法鉴定。3、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如果对方提交法庭的证据经过司法鉴定确属伪造,如认定属实对方有通过诉讼进行诈骗的嫌疑,将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己方当事人保留到公安机关报警的权利。经过上述答辩,法庭接受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中止庭审,固定了相关的证据。第二天该公司将王某的执行款送到了北京某法院执行部门,并对案件提出了撤诉。

         案子虽然圆满的结束,但本律师提醒各位不要心存侥幸以假充真,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社会需要的是诚信。同时告知当事人真就是真,假就是假,假的永远真不了,不要惧怕对方势力庞大,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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